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妇女儿童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市民政局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章程》,特制定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利用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应当在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依照协议约定,按本办法,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专款专用。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基金会可依法接受海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的财产,并以该等财产设立公益性专项基金。上述捐赠均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第四条:基金会按本办法公布的流程对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批。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专项基金的设立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专项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定向募集基金”两种类型。“公开募集基金”是指由基金会或捐赠人(或发起人)捐赠发起,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专项基金。“定向募集基金”是指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一次或持续捐赠出资而非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存续期间一般是3年,期满后可根据专项基金的实际状况而续签。
第七条:设立专项基金的首次捐款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第八条:设立公开募集基金的,首次捐款人民币100万元应在设立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到账。若首次捐款未全额到账,则不得进行公开宣传和募款活动。设立定向募集基金的,首次捐款30%(人民币30万元)以上应在设立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到账,余款应在1年内到账。若首次捐款30%未足额到账,则不得进行公开宣传。
第九条:公开募集基金的三年平均年募款和捐赠总额应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定向募集基金的每年最低捐赠总额为100万元。
第十条: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审批流程
(一)发起专项基金的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表(附件一)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专项基金申请材料经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汇总后,交基金会各部门总监进行初步审核。各部门同意后提交秘书长审核,经秘书长同意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获批准后,提交理事会报备立项。
(三)专项基金立项完成后,基金会与申请人签署设立协议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细则告知书》(附件二),签署设立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首次捐款足额到位则专项基金成立生效,并在基金会官网公布。
(四)项目管理部负责为新成立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纳入日常管理和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经基金会批准可享有专项基金字号名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并遵从公序良俗且符合基金会专项基金命名规范(附件三)。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应当严格规范名称,专项基金的名称由“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组合而成。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任何涉及基金会名称和品牌的对外宣传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专项基金的运作,应严格按照基金会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不得下设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应在立项后、签约前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需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管委会一般由基金会和捐赠人(或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员担任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的担任者可以不是管委会成员。
第十五条:管委会成员人数为3至9人(单数)。其中,基金会委派项目部总监助理或以上职务人员一名。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专项基金主要捐赠人(或发起人)与基金会具体商定。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委员若干人。管委会所有成员需经基金会认可,相关人员信息须在基金会备案并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管委会下设秘书处,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对接和联络等工作。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捐赠协议或专项基金设立协议,负责拟定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
(二)负责拟定所属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规则和资助计划;
(三)决定专项基金下设秘书处组成人员,以及下设其他机构如志愿者联盟的管理;
(四)负责拟定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按基金会要求及时提交;
(五)配合基金会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
(六)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基金会负责召集,应有2/3(含)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可举行;管委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基金会派出的代表具有一票否决权(另行约定的除外),应有2/3(含)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同意,方能通过管委会决议。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报基金会存档。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管委会及管委会秘书处依据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约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得私刻印章,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专项基金谋取商业利益,如因特殊情况涉及关联交易的,须在基金会官网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所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独立发起的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管委会,由本会项目管理部参照专项基金管委会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应遵守基金会宗旨,严格按事前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或资助公益项目,所拨付的资金应致力于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第二十五条:以专项基金名义募集的善款和收支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和公益项目支出比例
(一)为实现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会依照慈善法规定在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以内列支专项基金管理费。具体比例按设立协议约定为准。
(二)专项基金的筹资费用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0%。如双方另行约定,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专项基金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捐赠和筹款额的70%(另有约定的除外)。首年按捐赠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专项基金管理费用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相关事项应在捐赠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终止信息,管理构架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基金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和理事会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公众监督。专项基金所资助的慈善项目的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项目管理部负责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在接到问询的五个工作日之内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暂停公开活动、终止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按照相关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连续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项目管理部应与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于设立协议到期前六个月确定是否续约。如捐赠人(或发起人)决定续约,项目管理部应准备专项基金存续期间的财务和项目报告报送秘书长,秘书长批准后准予续签。
第三十三条: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对该专项基金予以暂停公开活动或终止。
应当予以暂停公开活动的情形: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的;
(二)未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并且无法提供公开合理解释;
(三)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未经基金会书面同意而使用基金会名义、品牌或标识,或者违规发布信息,或组织活动,或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不符合基金会或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四)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所有与该专项基金有关的对外传播活动也必须同时暂停,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
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并且没有计划继续运营;
(二)存续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继续违反相关规定或整改无效的;
(四)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处理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专项基金终止后,项目管理部负责对专项基金剩余资金的清算工作,并报告基金会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后,由事业发展部及时以书面方式通告秘书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专项基金的终止应当在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严格禁止管委会成员、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专项基金,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应按照原有约定执行。基金会可以与原有专项基金发起人进行协商,修改原有约定。如未能按本办法在三个月内签订补充协议并提交相关信息,则应继续按原有约定执行,但原专项基金到期后不再续签。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
2020年1月20日
附件一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专项基金申请表 | ||
1 | 申请人信息(自然人提供详细简历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提供公司介绍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 专项基金设立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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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项基金属性
| □ 公开募集基金 |
4 | 专项基金名称(拟) | 1、 2、 |
5 | 专项基金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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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专项基金主要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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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具体资助方式和被资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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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专项基金存续期: | 20__年 月 日 – 202_年 月 日 |
9 | 首12个月预算 | (以附件形式提供) |
10 | 基金会管理费用列支比例 | (3%-10%) |
11 |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人员简介(每位成员简介100字以内) | (以附件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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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如有合作机构,请提供主要合作机构介绍 | (或以附件形式提供) |
13 | 如专项基金设有执行团队,请提供团队人员名单和介绍 | (或以附件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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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专项基金计划开展的公益项目介绍及项目进度时间表 | (或以附件形式提供) |
15 | 是否计划开展筹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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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如计划开展筹款活动请提供具体筹款计划(包含时间、形式和筹款活动预算表) | (以附件形式提供) |
附件二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细则告知书
本告知书是《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的附件。
签署本告知书表明签署人已经知晓并承诺将严格遵守以下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2019年12月)
-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特定称谓规范说明(2019年12月)
-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专项基金组合标识及应用规范(2019年12月)
-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名称和标识使用流程说明(2019年12月)
在执行过程中,如您遇到任何疑问,可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寻求帮助。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特定称谓规范说明
- ● 背景:
1、 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最新统计,目前全国以“宋庆龄”命名的基金会数量达7家,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与其他6家没有任何关联。若以“宋基会”为统称,容易导致“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在品牌辨识度上很难区分于其他以“宋庆龄”命名的基金会。
- ● 特定称谓规范指引:
1、 在工作中的对外交流场合(尤其是正式场合;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文件,书信、传真和电话等),请使用我们基金会的全称“上海宋庆龄基金会”。
2、 在任何场合,都请避免使用“宋基会”作为我们基金会的简称。
3、 在书写情况下,如果上文已经出现过我们基金会的全称(“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则下文允许用“基金会”来指代“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以满足节省篇幅的需要。
- ● 相关说明:
1、 从沟通角度而言,由于以“宋庆龄”命名的基金会本身在称谓上的特定限制,使我们能进行认知区分的空间非常有限,在称谓上唯一能做区分的就是“上海”两个字,所以烦请各位同仁务必注意在对基金会的称谓中不要省略“上海”两字。
2、 这些细微的改变,不会花费您太多精力,只需要全体同仁多加注意并养成正确的使用习惯,就能在对外沟通上帮助基金会在辨识度上有效区分于其他“宋基会”,从而正确使用和保护“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的品牌形象。
附件五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名称和标识使用流程说明
基金会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方需要在公开场合或渠道使用基金会名称、品牌或标识都需要以书面方式向基金会事业发展部递交以下材料,经分管传播和内容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提交材料清单
- 拟使用基金会名称、品牌或标识的设计稿、文章样稿或其他媒介载体;
- 相关稿件或活动的背景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活动主题、时间和地点、主办方、协办方、主要参与方和资金来源等;
- 活动获得批准的支持材料(如无法提供,则需要项目部出具同意意见);
提交程序
- 基金会内部利益相关方可以直接向事业发展部提交;
- 专项基金发起人、管委会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方应通过项目管理部相关对口工作人员提交材料。经主管项目经理审核后提交事业发展部。事业发展部在收到完整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准予使用的决定。
附件三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专项基金命名规范
- 1、专项基金的名称须符合以下格式:“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其中,字号名为自然人姓名、公司名、注册商标或具有良好含义的中文名称。凡涉及公司名或注册商标的,需提供该称谓合法持有人的书面授权。
- 2、专项基金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 3、专项基金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参照基金会文字翻译指引自行翻译使用。例如:The Shanghai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 XXX Charity Fund
- 4、专项基金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 5、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6、专项基金名称不应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 ●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 ● 有迷信色彩的;
- ● 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 ● 其他基金会或基金的名称;
-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