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试行)
2020-09-05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公益事业提供非职能化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6周岁,身体(生理和心理)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能与扶助对象平等地交流;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四条 本基金会常年招募志愿者,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性(注册)志愿者招募计划和短期性(临时)志愿者招募计划。有关志愿者的招募由项目管理部统一负责,报副秘书长审批。

第五条 长期性(注册)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进行申请,并按照本基金会要求纳入志愿者日常管理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可予以颁发本基金会的志愿者证书。

第六条 短期性(临时)志愿者的招募根据公益项目活动需要,由项目组织方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经项目组织方确认,可予以颁发该项目的志愿服务感谢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基金会以及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冒用本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未经基金会授权的活动;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开展服务工作为要挟,向服务对象索取钱财,谋取私利,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支教助学、扶危济困、助老扶残、妇幼保健、科普知识、社区服务、外文翻译、宣传策划、活动组织、礼仪接待、后勤保障及本基金会其他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一)本基金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本基金会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凡希望成为本基金会长期性(注册)志愿者,须填写《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志愿服务申请表》,提交项目管理部审核后,报副秘书长审批。审批通过后,领取志愿者手册,开始计算志愿服务期限。为本基金会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短期性(临时)志愿者,由项目组织方负责组织招募,在公益活动开展前一周向项目管理部提供志愿者名单和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参与的志愿服务内容。

  (二)本基金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

  (三)本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指导志愿者按照要求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统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

  (四)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将志愿者的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2.参与有关志愿服务奖项的评比;

  3.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4.本基金会招募的长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均为无偿志愿服务。但本基金会可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提供志愿服务津贴。

  (五)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3.向本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0年8月24日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

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