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保密制度(试行)
2020-06-09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保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基金会的秘密不受侵害,切实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增强全体员工的保密责任感,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业禁止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保密细则

第二条 文件保密细则

(一)保密主体:指基金会及各部门负责文件管理及有权调阅、复印文件的有关人员;

(二)保密内容:理事会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基金会各项目资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所有收发文文件及基金会要求保密的其他各类资料文件;

(三)保密措施:对有保密要求的资料、文件严格按规定发送对象进行发放、传阅,由专人保管归档,不得扩大传阅范围;文件的复印、传真由发文部门批准,不得对外泄密;文件被废止或期限终止后由发文部门统一销毁。

 

第三条 文件密级的确定

根据泄露会使基金会的权益和利益受到损害的程度,基金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基金会发展中直接影响基金会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需经基金会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披露;

(二)基金会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基金会经营情况为机密级,需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会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有过的项目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需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披露;

(四)属于基金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四条 理事会信息保密细则

(一)保密主体:指了解基金会理事会信息的工作和管理人员;

(二)保密内容:基金会理事会涉及的需要保密的会议文档、会议记录等;

(三)保密措施:不得向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基金会理事会相关工作的保密内容。

第五条 项目保密细则

(一)保密主体:指基金会项目人员及了解基金会项目情况的管理人员等其他人员;

(二)保密内容:基金会的项目发展战略、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募资渠道等;

(三)保密措施:不得向同行及无权涉及项目秘密的人员泄露项目保密内容。

第六条 财务保密细则

(一)保密主体:指基金会现职会计、出纳等因职务而悉知财务秘密的人员;

(二)保密内容:指基金会的经营成本、募资渠道、资金状况等财务状况;

(三)保密措施: 除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财务统计报表外,不得向同行及无权涉及财务秘密的人员泄露财务保密内容;不得向外公开基金会的财务保密内容;不得在基金会内公开尚未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财务计划及保密内容;不得随意更改财务资料,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第七条 行政人事保密细则

(一)保密主体:指基金会从事行政人事工作的因职务而悉知行政人事秘密的人员;

(二)保密内容:基金会的所有收发文文件、战略规划、人员的档案、人力资源成本、人力资源规划、工资奖金分配等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等;

(三)保密措施:不得向同行及无权涉及行政人事秘密的人员泄露行政人事保密内容,不得向外公开基金会的行政人事保密内容,不得在基金会内公开尚未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政人事保密内容等。

 

第三章 保密期限

第八条 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离职之日再延时一年内履行保密职责,遵守保密细则。

 

第四章 注意事项

第九条 凡基金会员工均应遵守履行保密规定,在签定聘用合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对违反基金会保密细则、泄露上述各项秘密的,基金会有权按对基金会造成的损失或影响作出赔偿处理,并保留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

2020年6月8日